本院受理上诉人郑永主、上诉人陈宗标与被上诉人黄隆和、黄捷平及原审被告郑淑仪、余蔚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因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(2022)粤01民终6712号民事裁定书。裁定如下:准许上诉人郑永主、上诉人陈宗标撤回上诉。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,减半收取为175元,由上诉人郑永主负担87.5元、上诉人陈宗标负担87.5元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